pe基金投资人打款的路径是怎么样的_私募排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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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04/08 9:06:44) 浏览:281 回复:0
私募股权基金是以股权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主要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分别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今天,私募直营店收集整理诺奕金福的公号文章,给大家详细介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目标公司、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人。其中,大部分问题和争议都主要围绕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人这三个主体展开,因此,本专题主要讨论这三个主体之间涉及的财税问题和争议。
本系列文章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划分为四个专题,为大家详细介绍实务中常见的基金财税问题。 今天主要给大家分享私募基金在募集阶段可能会遇到的财税问题。
问题一、投资人打款的路径是怎么样的?
通常投资人的初次打款包含投资款、管理费及认购费(如有)等款项。实务中,认购费在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中较为常见,股权类私募基金收取认购费的情况较少。认购费通常采取价外原则,而管理费则通常采取内扣的方法。
认购费与管理费的打款路径有不同:认购费通常从募集户直接打款给管理人,而管理费的打款路径为从募集户到托管户,再从托管户打款给管理人。
笔者将通过案例的形式讲解投资人出资及认购费的资金流向。
假设基金的募集费用为1%,投资者(LP)投资额为100万元,那么根据价外费的原则,基金的募集款总额应为101万元。(具体打款路径如下图)
问题二、私募基金合伙人出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如果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到“合伙人资本”科目,则不需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照万分之五减半贴花。但是在实务中,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在报税时行业通常沿用公司的财务报表,将投资人出资额计入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该部分出资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目前对于合伙企业资金账薄印花税的征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作出作出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也不一致。目前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无需缴印花税的税务机关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地税、江苏地税、山西地税、贵阳地税等;认为合伙人出资需缴印花税的税务机关主要有:深圳地税、福建地税、湖北地税、厦门地税、大连地税、广州地税等,因此在实务中合伙人出资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还需和各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问题三、管理人预收的管理费如何缴税?
在实务操作中,管理费通常采用内扣的方式,管理人在收到投资人款项后根据管理规模内扣首年管理费,将剩余款项进行对外投资,等到基金退出时一次性收取其他存续年度的管理费。当然,较强势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存续期限,一次性预收3-5年的管理费。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基金管理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应该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
增值税方面: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属于销售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从纳税时点来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采取管理费的收款日和开票日孰早原则。因此基金管理人在收到管理费收入或发票时,便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是一次性收到全部管理费,则应就全部管理费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分批收取管理费,则应就该批次收到的管理费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
由于基金管理人通常采用公司型的组织形式,因此基金管理人在所得税上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范围,应按25%/15%/其他特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无需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预先收到全部的管理费,也应分批按年度计提管理费,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四、资金闲置期间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哪些税?
在实务中,存在基金收到投资人出资后,还没有合适投资项目或未进入项目打款阶段的情况,在这个阶段,投资人资金存在闲置情况,基金管理人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会选择购买一些理财产品或银行大额存单。在此期间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涉及纳税问题?需要缴纳哪些税?
增值税层面:
(1)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2)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分为保本和不保本两类:如果被认定为保本收益,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如果购买的是非保本的金融产品,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虽然央行规定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但是税务局在实际征税的过程中会根据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判断该项利息收入是否为保本收益,即如果合同条款中明文规定了保本保收益,那么税务局就可以要求基金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层面:
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获得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或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再向投资人分配,个人投资人收到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个税税率,由基金进行代扣代缴。
【案例】
某私募基金在《资管新规》出台前,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资管新规》出台后,该基金认为按照新规规定所有理财产品不得保本,因而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税务局在税务核查时发现其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有关于保本收益的约定,因此税务局认为该笔利息收入应为保本收益,需要补缴增值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金。
投资阶段
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结束后,将所募集的资金投向目标企业,获得目标企业股权。在这一阶段主要涉及的财税实务问题如下:
获取目标企业股权是否缴纳印花税?
投资业务会计科目的选择以及可以计入成本的费用?
债+股投资的税务影响?
问题一、获取目标企业股权是否缴纳印花税
私募基金在向目标企业出资时是否涉及印花税与其取得的目标公司股权来源有关:
(1)如果私募基金获得的股权来自于增发的新股,则由目标公司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基金本身不涉及印花税;
(2)如果私募基金获得的股权来自于目标公司股东转让的老股,则涉及到“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受让方和转让方)分别依据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问题二、投资业务相关会计处理讨论
针对私募基金获得的目标公司股权,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应选择计入哪一会计科目?有哪些费用可以计入基金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原始成本中?
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持股20%以下应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持股20%-50%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科目核算,持股超过50%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科目核算。在实务中一般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科目计量,两者各有优点。
有的基金会计在记账时会将其获得的目标公司股权定性为金融产品,并将其出资额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核算。每年根据目标公司估值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将收到的目标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计入投资收益,转让时先冲减基金现有价值,再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方式协调性较高。
有的基金会计选择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该方法将投资的原始成本挂账,将持有目标公司期间收到的股息、红利,计入投资收益,转让股权时先冲减基金的原始投资成本,再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方法符合基金封闭运行的特性,也与税务处理的协同度较高。
会计核算中可确认的股权原始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交易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费用。相关交易费用具体指:(1)进行投资支付的专项法律咨询服务费,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等增量费用;(2)交易过程中支付的印花税、源泉税等,不包括常年的法律咨询费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费用。
小结:
实务中一般通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会计科目计量,可确认的原始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交易费用,税金其他必要费用)。
问题三、债+股投资的税务影响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债+股出资也是常用的出资方式之一,前期体现为债权,后期基金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转换为股权,针对债+股出资的情况,应如何纳税?
1、增值税层面:
(1)前期私募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实际上为基金向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若在此期间基金收到利息收入,基金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2)后期当基金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基金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2、所得税层面:
(1)前期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债权时,基金收到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合伙企业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在扣除成本、费用后向投资人分配,个人投资人应就该部分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5%~35%的税率。对于个人投资人的个税,基金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2)后期债转股时,基金不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
3、印花税的层面:
(1)前期为债权时,不涉及到印花税的问题;
(2)后期债转股时,性质上为基金向被投资企业出资入股,目标企业需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减半贴花,基金本身不涉及印花税。
管理阶段
管理阶段主要涉及的财税实务问题如下:
管理人计提管理费的问题?
目标企业对基金分红的税务影响?
基金质押基金财产给合伙人提供借款的的财税影响?
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涉税事项?
问题一、管理人计提管理费的问题
关于管理人计提管理费的问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示:在基金存续期间无论基金是否实际支付管理费给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从财税合规的角度都应计提管理费。笔者将从基金管理人如何计提管理费和管理费的税务影响两个方面分别讨论。
1、如何计提管理费:
管理费的基本计算公式为:管理费=计算基数×管理费率×管理时间。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管理费的三个要素:计算基数、管理费率和管理时间,这三个要素都会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算基数主要分为以总认缴额作为计算基数和以LP认缴额作为计算基数两种情况,管理费率以基金合同为准,管理时间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通常是按存续期计算总时间。实务中要注意对基金存续开始和结束时点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和投资人约定基金管理时间为从基金投入项目开始起计算管理费,本金全部返还给投资人时结束管理费。在总额计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月计提管理费。
2、管理费的税务影响:
基金管理人需就管理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属于销售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同时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范围,基金管理人应按25%/15%/其他特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
目标企业对基金分红的税务影响
1、增值税层面:
目标企业对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层面:
有限合伙基金层面采用“先分后税”原则,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基金将收到的目标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向投资人进行分配时,对于个人投资人而言,该部分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法人投资而言,该部分收入的性质为“生产经营所得”,法人投资人应按照25%/15%/其他特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三
基金质押基金财产给合伙人提供借款的财税影响
笔者将以案例的形式讨论基金质押基金财产给合伙人提供借款的财税影响。
【案例】某私募基金在投资的目标企业上市后,基金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向银行质押,并将获取的借款提供给股东,产生的借款利息实际由股东垫付。
【解析】在案例中其实发生的是两个业务,拆分来看:一个是股票质押借款;另一个是基金给股东提供借款服务。
股票质押借款产生的费用,直接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项下列示。该部分费用如果被税务局认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的,反之则不能。
基金给股东提供借款服务,如未收取利息,会被视为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及相应的所得税;如收取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及相应的所得税。
除此之外,基金将从合伙人处收到的利息直接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是不符合会计准则的,实务中可计入“营业外收入”。
问题四、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征缴税问题,我国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主要的做法是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并且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若税务局认为转让价款不公允,税务局有权进行调整。
退出阶段
退出阶段主要涉及的财税实务问题如下:
创投基金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
股权基金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
管理人业绩奖励的税务问题
新三板股票的涉税问题
基金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后果
问题一、创投基金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
关于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财税[2019]8号文和财税[2018]55号文。
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或者年度整体的核算方式。如选择单一核算,个人合伙人从基金中分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可扣除股权原值和股权转让相关的合理费用,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但不能扣除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支出,亏损不得跨年结转。如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在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亏损可以跨年结转。
一般情况下,如果基金到了最后两三年的退出阶段,更倾向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20%的税率;如果管理多只基金且都处于投资较早期阶段,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5%-35%超额累进税率,可以有一些费用扣除。
财税[2018]55号文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小结】创业投资基金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或者年度整体的核算方式,如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可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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