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排排网:PE基金有哪些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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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01/24 8:58:58) 浏览:354 回复:0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之一。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日前举行的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上表示,截至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中,中小企业项目数量达4.83万个,在投本金为1.50万亿元;投向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项目企业数量达3.64万个,在投本金达1.73万亿元。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提供中小企业创新的初始资本、提供新旧动能转换、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等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也成为高净值投资人士的青睐的资产配置方式之一。不过,私募股权基金收益与风险都比较高,那么私募股权基金到底有哪些风险呢?下面,私募直营店给大家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高风险与高收益如影随形,就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风险存在于投资流程的每个环节,不仅来自外部环境,也存在于基金自身。
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识别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外部风险识别
外部风险主要源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这是困扰私募基金和受资企业的共同难题,初创企业与上市公司都身处其中,只是受影响的程度不一样。具体而言,私募基金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法规风险、市场风险和受资企业风险三方面。
1、政策法规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的频繁调整使私募基金被迫接受变动带来的不良后果。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较历史悠久的西方国家资本市场略显稚嫩,配套措施参差不齐,私募基金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大。与此同时,政府监管力度相对较弱,运行过程也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首先是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仍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监管私募投融资双方的利益,私募投融资活动的整体流程均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其次是伴随着私募投资迅猛发展,地方政府或者民间团体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发挥消极的作用,使实际操作伴随着地方保护主义的风险;再次是国家关于私募投资的法律政策不够连贯,我国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以外资为主,而随着本土金融市场的发展,跨国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政策亟需完善改进,以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
2、市场波动风险
私募投资与证券市场紧密相连,这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金融问题,金融市场证券价格的升降、汇率的变动与银行利率的波动等都会影响私募投资的实施,使投资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另外,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有发生通货膨胀的风险,使货币的购买力相对下降,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预期收益造成不利影响。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长达三至五年,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差,没有成熟的市场可以快速退出,这也降低了私募基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延长了退出周期。
3、受资企业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收益与否和受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紧密相连。而被投资企业由于自身管理、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局限性会使私募股安全基金承受连带的压力。这些风险中影响最深的是管理风险,即受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所带来的风险。管理风险受融资企业家的个人素质、融资企业组织结构以及管理团队的能力的影响。由于受资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因此企业的风格带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领导人的能力和水平会对企业的发展与成长起到关键影响。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风险识别
内部风险是由私募股权基金内部因素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同于外部风险,可以利用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去规避甚至消除。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方面。
1、信用风险
私募投资交易的任意一方未按照合约的规定执行从而造成责任缺失而诱发的风险,都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信用风险存在于从项目选择到最后退出的整个流程,因此,对信用风险的控制是保证私募投资流程顺畅运行的关键所在。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普遍存在,这与投融资双方的个人欲望及素质、修养密切相关。道德风险是指在投资融资过程中,其中一方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却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对私股权募基金而言,投资经理出于一己私利的考虑,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没有做到客观公允,被投资方的眼前利益拉拢,或是为了获得更高的佣金与奖金,在出具报告过程中有偏袒受资方或得出高于实际情况的估值的行为。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在私募投资过程中,由于产品技术水平、企业管理层能力、内部控制失效等因素造成的风险。由于未来的增长形势与市场情况无法准确预测,项目的估值过高会导致融资金额投入过高,影响股权的比重,使投资收益率下降。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流程风险识别
对私募股权基金而言,为了安全退出以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对各种潜在的风险进行控制尤为重要。进行风险控制的前提条件依赖于对所面临的不同风险进行识别归类,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源自外部的风险与国家的宏观政策息息相关,企业自身无法完全回避,只能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因此,内部风险是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控制的重点。准确识别私募股权基金内部风险,是最终实现风险控制目标的最佳途径。内部风险存在于项目调查到投资评审,从投后管理到投资退出各个阶段。
1、项目调查风险
项目的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尽职调查两个步骤。初步调查是私募股权基金对项目可行性的初步筛选,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收集项目信息,从大局出发,对项目的可实施性和经济性进行考量,考虑项目的投资额度以及退出方式,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过滤掉。在通过初步评审并与受资企业进行初步沟通后,项目就深入到尽职调查的阶段。尽职调查是对初调的深化与反馈,也是后续评估与方案设计的重要资料来源。因此,尽职调查对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甚至企业管理层的个人情况都有深入调查,这也是投资成功的重要保证。
尽职调查需要双方的有效配合,若流程推进不畅,风险也就随之而来。做尽职调查的时候,评审委员会并不在现场,因此无法得到第一手的、最贴合实际情况的信息。项目经理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无法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失真的信息就会使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出现判断的失误。另外,私募投资的项目多而杂,分配到每个项目上的时间有限,导致收集的信息不够充分,会错失很多优质项目,同时却注资进入一些很差的项目,造成投资回报率低下。同时,由于项目经理个人水平与经验有限,而且投资活动本身会带有较强的惯性思维与个人主义色彩,也可能使得很多投资的效率低下,并且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
2、投资评审风险
对项目作出准确的评审抉择是投资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通过分析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流程,结合受资企业的具体情况,使资金流向那些有前途、有潜力的公司,最终可以通过退出获得高额收益。但要作出投与不投的抉择以及投资方式的选择并非易事,必须对企业的真实情况加以尽职调查并对管理者的个人水平作出分析判断,才能作出正确判断并使后续投资逐步落实到位。
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充分考查企业管理层的能力,尤其是企业领导人的个人情况,因为处于上升期的中小企业的个性往往与决策层的风格相符,领导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对于企业能否壮大与成功至关重要。对于尽职调查报告,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市场情况来辨证地做出判断,应对项目经理给予足够的信任与人文关怀。另外,合作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可能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与受资企业合伙舞弊,进行自我包装,极力隐瞒企业的劣势,大搞面子工程并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等。但这些合作方属于服务行业,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私募机构应给予其足够的尊重,在制定合理佣金水平的前提下充分沟通,把合作的风险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投资评审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签署项目合同。这是投融资双方权利义务制衡博弈的最终结果,内容不仅包含私募机构的投资方法、基于估值的入股情况和入股价值,以及如何监管和管理受资企业,也规定了受资企业的未来计划与应尽的其他义务。但由于私募的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合同并不完全能受到法律保护,顺利履行更多是基于双方的信誉。而且合同本身可能并不平等,融资方为了实现快速融资,可能答应了极为苛刻的条件却无力兑现,使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双方的合作也只能以失败告终,同时造成私募基金运营成本增加,甚至投资血本无归。
3、投后管理风险
投后管理的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私募基金作为委托人,承担了企业经营的盈亏风险,受资企业自身作为代理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但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投融资双方必然会出现矛盾,融资方存在为谋取自身利益而牺牲私募基金利益的动机。
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投后管理风险,包括决策意见相左的控制风险、粉饰信息的道德风险以及合约漏洞而产生合同风险。
首先,控制风险。
资金注入企业后,私募机构与企业在资金利用及未来发展方向的问题上有可能出现不一致,私募机构会对企业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资金利用合理、高效。但受资方出于自身局限,可能存在组织机构分工与内部控制不够完善、战略规划模糊不清、无法开展有效公司治理的问题,利用资金时难免存在不合理、不节约的问题。私募机构的性质与规模决定了,其无法对每个项目都派专人长期驻守,只能依靠受资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进行判断。若此时融资方为了自身利益对信息加以舞弊粉饰,且私募机构没有及时察觉反馈,则会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逐步丧失对企业的控制力,而企业自身的经营不力也会使私募机构的遭遇雪上加霜。
其次,道德风险。
私募机构从投入到退出可能长达五年,所以受资企业的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受资企业可能会暗箱操作,在不被注意、不上报的情况下为自己牟利,或是对产生的利益加以隐瞒,只将其局部在报表里反映,但私募机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是无法察觉的。道德风险是人的问题,所以无法完全规避,只能通过相应的方法将危害降到最低。私募机构应将财务数据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考察,不能局限于财务数据,并应派监管专员定期调研,了解受资企业的第一手信息,对企业现状进行评估,做好投融资双方及时沟通的桥梁。
最后,合同风险。
由于私募投资法律仍不够健全,所以投融资签订合同在履行时更多是依靠双方的信誉。合同本身存在局限性,无法照顾到整个投资过程中的所有要点,所以合同的漏洞很可能成为融资方“绑架”私募基金的利器。这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受资企业领导人有很强的个人能力和投机动机,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不惜牺牲合作方的利益。
4、投资退出风险
著名私募投资机构KKR公司的创始人亨利·克拉维斯曾经说:“等我的项目出手的时候再恭喜我。”顺利退出是实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收益的根本保障,但退出不是最后阶段的一蹴而就,而是在初期的项目评审与投后管理阶段就应提前规划好,并随着投资的逐步深入以及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正,以保证投资的成功。退出决定的拖沓会对投资融资双方造成不利的影响。
退出不仅要考虑受资企业的根本利益,还应结合自身情况,对退出方式、退出时间、退出程度和舆论宣传都加以充分考虑。
退出时间的确定是私募退出的核心问题,对其把控好比对烹饪火候的掌握。如果退出过早,最终获得的收益就达不到理论最高点,而过迟地退出会招致收益走下坡路以及成本增加的恶果。正常的私募投资期限是三至五年,但有的私募机构会选择快进快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转让股份,快速套利,再转投其他项目。这种行为不但不利于受资企业的长期运营,在短期内也会造成频繁的人员调动与资本变动,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还容易助长私募圈的浮躁风气,造成满盘皆输的局面。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包括全部退出与部分退出,它与最终的获益状况密切相关。全部退出的方式通常包括回购与交易出售。采用这种方式,私募机构可以一次性获得此次投资的全部收益,全身而退再转而寻求新的项目,但全部退出会面临价格被压低的风险。部分退出则是售出部分股权,剩余股权部分随机而动,IPO退出就属于这种方式。相对而言,IPO是私募投资退出的最佳方式,不仅会带来不菲的收益,还会给私募机构带来良好的声誉。
在退出的舆论宣传方面,成功的投资通过舆论宣传的放大,会使私募机构得到良好的声誉,为其后续业务的开展铺平道路。但另一方面,有些过于夸大的宣传会产生过犹不及的效果,反而会给私募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过度的宣传也会将私募机构的隐私以及操作套路公之于众,有的媒体甚至会深究低调的幕后出资人,导致不必要的麻烦,给私募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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